【主旨】

有關露營場法制化修訂,本會提出三大目標、五項具體訴求,懇請相關部會參酌,以健全產業發展。

【前言說明】
「露營場與休閒農場」截然不同,最重要的是「定位不同」,不可混為一談露營場(露營產業)是「觀光遊憩」的性質;與休閒農場是「休閒農業」性質截然不同,要求與發展目標都不同,應予導正敘明。

休閒農場以「休閒農業」為主體,本質上還是農業的一環,以農業為主休閒為輔,所以露營設施只是作為 23 種休閒農業設施的其中一種,是附設在休閒農場裡的小部分,農業佔有 6 成 的角色,況且還有其他 22 種休閒農業設施,露營無論如何都不是主角、主體。

但國內現有近92% 露營場,主題經營就是單一的露營活動,搭配文化體驗、導覽解說、親子遊戲及 在地 農特產品銷售,此乃現實的露營場經營 現況 ,也是社會每年 200
300 萬露營愛好者的正當休閒娛樂活動,它不是農業,它的屬性是「以露營方式親近自然的過夜 體驗 遊憩活動」,更接近「觀光旅遊業」。

所以,露營場還是回歸性質屬性都最接近的觀光遊憩設施,才是正確方向 ,也才能實際解決社會需求,制定相關安全條件與把關機制,合理規範產業秩序,兼顧環境維護
與產業發展 。

【三大目標】

目標一敦促政府修改發展觀光條例 ]],納入露營產業,明訂交通部為露營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來將可把目前所研擬之 露營場管理要點 提升至 露營場輔導管理辦法 的
法律位階 ,以健全產業發展。

目標二儘速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新增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露營設施」容許使用。

目標三修訂合宜的「露營場管理要點」,將申請程序、區位條件、危險因子排除、規模量體、環境維護、防群聚因子、扶植競爭力因子、分級分類體制設計、獎助及教育訓練
等等,做出合情合理規範,完成法制作業。

【五項具體訴求】

訴求一、
針對交通部110 年 8 月 10 日所修訂之露營場管理要點草案,以下為本會以行政院秘書長於 110 年 3 月 23 日召集相關部會所達成會議共識之基礎, 考量業者實際現況與觀光產業發展之需求, 所建議修改部分文字內容 說明 如下:(一)原住民地區露營場大都以 2 分至 5 分地為最 倘以 1/10 面積 又不得超過 660平方公尺用以設置營地、衛生設備及管理室 實不符合營運成本 以五分地實務計算如下 五分地之 1/10 為 500 平方公尺 以現況一營位含停車空間約 80 平方公尺計僅約 6 營位 尚不包含衛生設備及管理室),實 無運作之可行性。

(二)原鄉部落只是希望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自給自足的經濟模式 經營小規模且低密度開發的露營場 並配合傳承原住民文化技藝、美食等發展觀光旅遊產業 藉此改善族人的生活 讓在外流浪的族人也能 透過露營產業 開創部落經濟 ,若按目前所研擬之草案, 根本無法經營下去!

(二)行政院曾多次召集會議 並 由李孟諺秘書長 於 110 年 3 月 23 日達成法制化會議共識 部落經營露營場族人均殷切期盼 且相信政府有決心擬出一套 務實 之法令 規則, 惟最終擬定之法令實務無法運作 無異浪費行政資源 故考量實際現況與原鄉觀光產業發展之需求並按露營場活動所需之營位、衛生、推廣管理、照明、炊煮、體驗等相關設施併入。

(三)原鄉地區大都以小型露營場 總面積未達一公頃 甚至僅有 2 分地 若容許設置面積過小 難以因應後疫情時代須分倉分流的配置需求 實務建造及運作皆有極大的困難。

(四)至於 660 平方公尺之限制 應係參採現行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之林業用地容許作公用事業設施與森林遊憩設施使用之面積規定而設 因農林土地性質有別 可容許使用之承載力亦不同 不應據此將農牧、林業用地之露營場土地設置作為同一規範 僅林業用地保留此規定即可。

綜上本會建議 全區面積應不超過一公頃 具固定基礎之露營設施僅容許設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推廣管理設施及其他露營服務設施 前述固定基礎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全區面積百分之十 。 如位於林業用地範圍內 前述露營服務設施另須符合總面積不超過 660 平方公尺 且其各項露營服務設施高度上限不超過 3 公尺。露營設施以外之其餘部分應 採 符合 透水性及 可恢復農作使用原則之露營場 活動場地 使用。

訴求二 、
杜絕人頭租用,保障族人在地經營,依據原基法 第 21 條及 23 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於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之所為,對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無侵害之虞,促進原住民族土地利用,改善原住民族生活環境,建請主管機關在 總量管制考量下, 將 露營場管理要點納入 原住民保留地上 要 申請設置露營場,使用土地應為原住民所有,不得以租用或人頭等方式來申請,且實際經營者為原住民,藉以優先保障族人在地經營小規模之露營場,亦可有效降低外地投資者利用露營場名義 進入原保地大肆開發號稱 豪華 露營場 等情形。

訴求三 、
交通部所研擬之非都市使用管制條例第六條附表一附帶條件第2 點 露營場 不得設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 資源利用敏感類型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明感類型, 感謝相關部會已縮小上述土地類型之具體範圍, 建請交通部公告 不得設置露營場之土地範圍套疊目前統計 1989 家露營場所在之土地,以利既有露營場了解用地是否符合申請?

原鄉地區的土地幾乎都是在環境敏感地區,全國約2000 家的露營場,原住民地區大約佔三分之一,如果露營場受限於環境敏感地區而限制其發展,也就意味著原住民經營的露營場將淪為非法營地,嚴重衝擊我原鄉觀光發展及原住民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等於政 府開放了露營場申請,卻好像特別限制我原住民不得申請!經濟部地質調查所指出 全台目前有 230 處露營場,位於順向坡的地區,或曾發生過土石崩塌,這類地質敏感區並非有立即危險,若經地質調查評估確認安全無虞,並非不能開發。

綜合以上所述,原住民所經營之露營場,大多是一公頃以下小規模的家戶型露營場,將已休耕之平坦地、果園、梯田等,轉型作為低度使用之露營場, 懇請政府尊重我們原住民族賴以為生的土地,在環境保護與經濟休憩之平衡下,應著重於評估區位適宜性及災害風險,採因地制宜措施,在使用的場域沒有安全疑慮下,適度放寬環境 敏感地區之限制,並給予輔導且安全有效的納管,而不是一再以法令限縮族人的生存空間!

訴求四 、
建請主管機關針對既有露營場已營業一年以上可提出經營證明如稅籍登記、投保公共意外險、官網粉專等 納入露營場管理要點,給予兩年期限提出申請,並於提出申請後,於不合格項目,給予 五 年輔導合法之寬限期,以利既有露營場業者在成本支應下,能循序漸進輔導其合法,以符合行政院多次召開協商會議之共識,為解決位於休閒農場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上之露營設施合法化問題,有必要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放寬該等用地上容許設置 露營設施之申請條件及程序,以提供地方政府受理民眾申請設置之管道。

訴求五 、
本會非常贊同支持張廖萬堅委員及伍麗華委員所提要修改發展觀光條例 納入露營產業,並使 〖 露營場管理要點 〗 提升至 〖 露營場輔導管理辦法 〗 ,但在這修法的過渡時期,建議可同時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容許設置露營設施,以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的審查公告,以利現行業者能有法可循,民眾能安心露營,政府也能儘速將露營場納入輔導安全有效之管理。

 

中華民國原住民族露營休閒暨文化觀光發展協會
理事長 游國慶 110/8/27